来源:新京报 2020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全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发表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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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ori_titlesource"> 来源:新京报 2020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全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发表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对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被判罚金人民币15亿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对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平均刑罚,处以250万元至50万元平均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重新组建、成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并实际掌控“善林系”企业,相继在全国29个省市开办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成立“广群金融”“贤林宝”“亿宝贷(快乐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
为攫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使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欺诈宣传等方式,允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出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筹措资金总计736.87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钱款皆被转至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567.59亿余元用作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作项目投资、并购公司股权、出售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作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借贷,其余款项被用作缴纳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至案发,导致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总计21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指出: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于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皆已包含集资诈骗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不道德给被害人造成了尤其根本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融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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